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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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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