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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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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其候補人數以應選人數三倍為限;票數相同者,由司法院抽籤定之。
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布並發給當選證書。
選票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