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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績。
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處長及主席指定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