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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申請分發或輔導入學事項。
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其原支領月退休金專案由其親屬代領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