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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