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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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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報人員,因在境外地區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前項情形之情報人員除依其原軍、文職身分領受主管機關核給之法定給與外,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發給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