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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