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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有領受權親屬每月領受第五條所定基數之補償金。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依第五條之基數按月支給精神撫慰金,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四條第二項方式存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