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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
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