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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如下:
一、俸給補償金。
二、精神撫慰金。
三、獲釋慰問金。
四、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五、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六、親屬營救費、探視費
七、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
前項各款有停發或無法發給之情事者,應由隸屬之情報機關設立不計息國庫專戶存管,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費用,於情報人員返國或返回駐地後發給;第六款、第七款之費用,於停發或無法發給事由消滅後發給其親屬,至情報人員獲釋止,停發或無法發給事由仍存在者,該項費用全數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