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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前項調查有重大影響國家情報工作遂行者,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