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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