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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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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非公務出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公務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及休假狀況、業務代理人等(如附件一),併同「國家安全局員工休假管制卡」,先會辦督察單位後,再由申請人所屬單位於計畫出國二十日前函轉人事處簽處。
二、人事處先行完成申請人資格審核,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副知政風處,以完成入出國資料登錄及管考。
三、經奉核准出國者,人事處應於出國前十日,簽發申請人出國同意函,交申請人據以辦理出國手續。如未經核准者,亦應於前述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留職停薪期間申請至大陸以外地區,應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留職停薪人員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如附件二)送請人事處簽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