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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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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
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