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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評鑑委員會,負責審議情報機關績效評鑑及獎勵有關事項
。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業管副局長兼任之;評鑑委員由主
管機關及情報機關業務主管兼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