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7: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或直接儲存資訊系統者,應使用或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
前項裝備或技術應通過主管機關鑑測作業。
主管機關得視政府機關密碼作業能量,授權建立其保密裝備籌獲、維修、鑑測之能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