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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 42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
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