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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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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公共關係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聯誼交際費用。
二、文康活動費用。
三、其他為建立、促進或維持與民眾間之溝通、瞭解、接納或合作之相關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獎品或贈品之情事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