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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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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業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教育訓練費用。
二、差旅膳宿費用。
三、租用交通工具費用。
四、租用辦公處所費用。
五、租買辦公設備費用。
六、交通旅運費用。
七、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給付教師、講師或其他訓練人員之費用,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第一項第二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如係於國外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租用而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取得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