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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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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院辦理案件,於簽註意見、撰擬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不直接援引其內容,僅引檔號為原則。但確有必要援引時,該援引機密之文件應使用保密封套單獨封裝處理,其機密等級與該國家機密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