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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
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徵收費別及應徵旅費總額時,填具送
達文書旅費徵收單 (附格式) 一式三份,經由書記官轉陳主辦法官核准後
,始得執行,執行完畢,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繳納人收執,一份連同送達
證書,送交書記官附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