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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事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
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算旅費數額,通知 (格式比照法院財
務收支處理規則所附民事案款通知之規定) 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期日前,向
行政法院預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