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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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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