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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