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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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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