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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服務期間滿十一個月時,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地
方法院檢察署填具服務情形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 分陳司法院、法務部,
以為成績考核之依據。
(備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26 期 2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