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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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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時,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
下列範圍內為之。但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
得逾新臺幣 (下同) 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三
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五十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