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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
職:
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備有效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二、每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業務
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相關會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所舉辦之相關研習
、研討會或會議,合計時間未達十五小時。
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或熱忱顯有不足。
四、其他不適宜辦理少年事件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