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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始
得提出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可否同數時,視為未過半數同意。
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