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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處及所屬統計機構主辦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統計機構負責,依
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並出席所在機關有關業務之各項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