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0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
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