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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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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