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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