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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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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