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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秘書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
該科事務,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書記分別承主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