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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