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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得依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申請進入自由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辦法另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