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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