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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並由院長指定之
所長二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主計處代表一人。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以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為主席,總幹事為秘
書,會計主任為會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