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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 24 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