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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同意權票圈選無效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同意權票者。
二、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毀損或污損同意權票者。
四、全部未加圈選者。
五、部分未加圈選者。
六、不圈在被提名人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致無法確定同意與否者。
七、圈後加以塗改者。
無效圈選之認定,若被提名人為一人,有前項任何一款情事者,該同意權票即為無效。若被提名人為二人以上,有前項第一、二、三、四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同意權票視為無效;有前項第五、六、七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認定個別被提名人之圈選為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