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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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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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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第一組二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將選舉票遞交第二組。
(二)第二組三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遞交第三組唱票;廢票彙整後點交第四組。
(三)第三組三人,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選舉票遞交第四組。
(四)第四組二人,監察整理及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與總票數。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