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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 23 條
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
一、督察室。
二、警衛組。
三、連絡組。
四、行政組。
五、勤務隊。
六、警衛部隊指揮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