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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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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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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六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
1 第一組四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檢查選舉票數目後,點交第二組。
2 第二組六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唱票。
3 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
4 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
5 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
6 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