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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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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