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2/25 13: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置組長三人、人事管理員一人、主計員一人、工
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必要時得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