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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凡送印文件如原稿,未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監印員不得蓋印,每
日用印公文應由監印員將案由及顆數逐日登入稽印簿,送請書記官長核閱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