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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會計主任一人,掌理會計室事務,書記官一人承辦本室記帳造表事項;統
計員一人,掌理統計室事務;人事室主任一人,掌理人事室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