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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科置科長一人,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之,掌理各該科事務。
書記官長為檢討業務得舉行書記廳會議;各科室主管認為必要時亦得舉行
本科室會議。
前項會議記錄應呈書記官長核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