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4: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
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